应科院科字〔20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保护从事科研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规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成果及奖项的认定和审核工作,根据金沙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与成果包括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和教材,获得的科研奖励,获批的各类知识产权等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有项目与成果均必须以金沙集团wwW3354CC为第一署名单位或完成单位,且资助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并由学校科研处备案。与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大学合作项目及成果,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考虑是否认定。未通过学校批准或推荐的项目均不予认定。
第四条 项目与成果的认定和计分是金沙集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和奖励的重要依据。本办法适用于金沙集团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在岗人员。
第五条 计分奖励费用标准见相关文件。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级别认定与计分
第六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认定
A类:“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科技部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B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国家“973”前期项目、国家“948”产业结构调整专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点项目。
C类:科技部软科学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教育部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一般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
第七条 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认定
A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教育部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科技厅重大招标项目或重大专项资助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招标项目;省发改委及其他厅局重大专项资助项目。
B类: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重点科技项目;省科技厅软科学重点项目;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项目。
C类:科技部和教育部除外的其他各部委项目;省科技厅一般项目和软科学项目;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厅(局)级重大和招标项目;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省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重点和招标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和招标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省教育厅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省文化厅艺术规划项目;省科协科学咨询课题、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引导项目。
第八条 市(厅)级项目的认定
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省体育局体育科研项目、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南昌市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考试招生规划课题一、二级课题;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文科单项经费在5万元以上,理工科单项经费在1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第九条 校级项目的认定
学校批准立项的自然科学项目;哲学与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省教育考试招生规划课题三级课题。
第十条 横向项目经费按当年实际到校经费计算,以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定的结果为准。学校立项经费和各类项目学校配套的经费不得计入。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科研项目的计分按项目实施过程分立项分和结题(或鉴定)分。
1.项目批准立项后,可按下表标准给予认定和计分
类别 级别 |
A类 |
B类 |
C类 |
国 家 级 |
200 |
50 |
40 |
省(部)级 |
20 |
15 |
8 |
市(厅)级 |
3 |
校级 |
1 |
2.项目结题或或鉴定通过后,可按下表的标准给予认定和计分
类别 级别 |
A类 |
B类 |
C类 |
国 家 级 |
300 |
100 |
60 |
省(部)级 |
20 |
15 |
12 |
市(厅)级 |
9 |
校级 |
4 |
第三章 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和计分
第十三条 学术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应为独撰、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且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字数不少于1000字,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方可认定。并按以下级别分类:
A类:发表在学术期刊上并被SCI、SSCI、AHCI、EI光盘收录的学术论文;
B类:SCI、SSCI、AHCI、EI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网络版,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
C类:SCI、SSCI、AHCI、EI检索源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SCI、EI检索的论文集收录的学术论文(含光盘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CSCD)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中国教育报》、《文汇报》和《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D类:SCI、EI收录的会议学术论文网络版,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E类:未列入国家核心刊物的大学本科院校学报上或其它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一般学术论文;
F类:金沙集团wwW3354CC论丛发表的论文。
第十四条 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类别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E类 |
F类 |
分值 |
100 |
75 |
50 |
25 |
2 |
1 |
第四章 著作类成果的级别认定与计分
第十五条 著作的分类与认定
1.著作分学术专著、学术编著、学术译著、大型工具书、高校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均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教学参考辅导类著作,竞赛辅导类著作、以书号(ISBN)出版的连续出版物、论文集、非学术文献译著、以及著作修订本中未明确注明修订部分的等不予认定。
2.著作与教材分类
A类:学术专著;
B类:大型工具书、学术编著、学术译著;
C类:教育部规划的高校教材;
D类:一般性的高校教材。
3.以上各类著作除高校教材在出版前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备案外,其他著作出版前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或科研处备案,若为C类必须有教育部的相关文件。
4.著作与教材认定时应注明作者排名情况以及本人撰写的字数(10万字)。没有明确编写章节的,除主编字数外,其他副主编、参编人员不予认定字数。
5.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原创性个人画册、个人音乐集、录音带、光盘,按正式出版的著作类成果B类认定。
第十六条 著作与教材的计分标准
类别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分值 |
50 |
25 |
15 |
10 |
第五章 科研成果奖项级别的认定与计分
第十七条 国家级成果奖
A类:指国家自然科学奖;
B类: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八条 省(部)级成果奖
A类: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
B类: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省(部)科学进步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C类: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省新闻出版局评选的图书奖、教育部优秀教材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定期评选的相关奖项等。
第十九条 市(厅)级成果奖
A类: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南昌科技明星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教育厅优秀教材奖;
B类:由市(厅)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定期评选的其他奖项,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后给予认定和计分。
第二十条 校级奖励
学校组织评选的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和社科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成果奖计分标准
类别 级别 |
A类 |
B类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 家 级 |
800 |
480 |
380 |
300 |
180 |
140 |
省(部)级 |
200 |
120 |
90 |
40 |
20 |
12 |
市(厅)级 |
10 |
8 |
5 |
5 |
3 |
2 |
校 级 |
5 |
3 |
2 |
|
|
|
注:1.对不分等级的奖项,在其认定类别中按二等奖认定。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按国家级A类二等奖计分。
3.省(部)级C类一等奖为10分,二等奖为8分,三等奖为5分。
第六章 知识产权类项目的认定与计分
第二十二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等项目给予认定,申报前必须经科研处备案。非职务知识产权不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类项目获批后,按下表标准计分
类别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计分 |
50 |
15 |
5 |
3 |
第七章 艺术类成果的认定与计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个人画册、个人音乐集、录音带、光盘,按正式出版的专著类成果B类认定计分。
第二十五条 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幅或多幅艺术作品或一次发表的一首或多首音乐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认定计分,不足一个版面的按比例折算。
第二十六条 参加由省级及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中国服装师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或教育部系统定期连续主办的年度艺术作品展览,凡入选作品按D类学术论文认定计分。入选参加五年一届由文化部举办的全国美展的艺术作品按C类学术论文认定计分。
第二十七条 舞蹈作品、艺术设计作品、绘画作品、文学作品等参照美术作品计算。
第八章 指导学生科研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 所有课题组团队科研经费只计算课题负责人,具体由负责人分工。 指导学生申请科研项目立项,指导学生完成论文和专利的,记成果分值的一半。
第九章 与外单位合作科研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升教师科研能力与水平,提高教师所在研究领域的成果积淀,为金沙集团科研团队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重大课题及成果突破做好铺垫,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校外单位主持完成的课题、论文等科研项目及成果。对参与外单位主持完成并以金沙集团wwW3354CC署名的科研成果,分值按下表计算:
表 参与外单位科研分值分配表
总人数 |
排序及所占比例 |
2 |
2 |
|
40% |
|
3 |
2 |
3 |
30% |
20% |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纳入本认定范围的研究项目、成果及奖项同时涉及多个级别的,仅以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和成果如由多人完成的,其所认定的分值按排名顺序分配:两人按0.7:0.3计算,三人按0.6:0.25:0.15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认定范围的研究项目、成果每学期统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项目、成果或奖项,需要申请认定和计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科研处提出意见,学术委员会会议予以认定。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和成果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互换见相关文件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